第18章 反垄断法(2)

没关系!因为刘纬在反垄断法草案的第四条中,明确规定,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,也是一种违法行为,给行政主管部门,也套上了紧箍咒!

就比如倾销!明明有一家企业,已经资金链断裂,必须尽快清空库存,回笼资金,迫于无奈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,大量兜售货品,你却给他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,那就等于你滥用了行政权力!

还是说倾销!这家企业,明明没有遇到资金问题,却为了抢占市场,打击竞争对手,而抛售大量廉价低质的烂货,造成市场价格大面积波动,你却给他判定为有正当理由,非垄断行为,那也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!

商家触犯了《反垄断法》,所接受的惩罚,无非就是罚款、曝光、停业整顿,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而已,可你工商司要是敢徇私舞弊,知法犯法,就没那么简单了,督察院便会派人上门请你去喝茶,轻者丢官罢职,重者免不了牢狱之灾!

所以,作为户部工商司的工作人员,必须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执行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,他们也不敢胡乱作为,过度干预!

刚刚先说了第四条,最后说说第三条: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!

所谓经营者集中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,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和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取得控制,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更!

如果经营者结合后,因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,导致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,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和限制!

什么东西,乱七八糟的?别着急,这个概念说白了,就是限制企业之间,可能造成垄断的合并和股权变更!

抱团取暖,本来是件好事,强强联合,更是喜闻乐见,怎么就触犯了反垄断法呢?其实,就为了针对那些一家独大的企业,不受限制的无度扩张,防止他们不断抢占和挤压市场份额,出现独霸市场的局面!

换言之,不是不让你联合,而是防止你一家独大!大鱼吃小鱼,小鱼吃虾米,那是自然规律,但在商场上,却不能允许你无休止地吃下去,哪怕小鱼和虾米自己愿意,那也不成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