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86章 民意监察与追责

管理有两个很重要的指标,予权和追责。

予权关乎到权力平衡。

实际上,从秦到唐的近千年,每一次王朝的迭代,新的开国君主都会吸取前朝教训,进行新一轮的予权。

从秦的丞相,到汉的尚书台,再到隋唐的三省六部,都是重新予权的演变。

通俗来说,你不能给到一个官员超出他职责范围的权力。

而且为了稳定官僚体系,还必须不断将原本属于一个人的权力分开,给多个人。

君主时代的权力是上控下,而不是从民众那里让渡过来的。

由于权力只对来源负责,上控下的权力本质是维稳,而不是真的去发展民生。

在古代的这种情况下,上一级有绝对的权力。

这种绝对的权力,对于掠夺资源实在太过便利。

它能一边把自己装扮得为万民请命,一边通过看起来不得已的明目来为自己赚取私利。

如果被掠夺者中有人有怨言,那就发动另一批人对他们进行道德审判,直到那些有怨言的人全部闭嘴。

古人当然也知道权力不受控带来的危害,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就是起到监察的作用。

也就是所谓的追责。

追责的这一套体系,在这近千年也有它的演变。

因为监察权本质也是一种权力,是权力就存在着利用它谋取自我的私利。

所以监察权的赋予,和行政权一样,也在往分散的方向走。

例如汉代的刺史,最开始是监察的官员。

到了唐朝,御史大夫已经只是荣誉头衔。

监察衙门有御史台,御史台还有台院、殿院、察院。

另外官员犯事,刑部和大理寺都会参与进来。

而且还会定期派遣监察御史巡防全国各道。

总体来说,在大唐,予权和监察已经非常成熟。

但即便如此完善的体制,依然有它巨大的漏洞,这个漏洞就是追责的失灵。

追责为什么会失灵?